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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调查暂行规则

2016-09-19 14:01 人气:

   为了规范会员信用机构与国际信用专业人员的信用调查业务,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信用调查服务,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订本规则。 推荐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员信用机构与国际信用专业人员的信用调查业务,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信用调查服务,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ICASA](以下简称协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信用调查是指信用机构接受委托后,按照委托的事项与目的对相关组织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分析的工作总和。

  第三条:信用调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谨慎的原则。

  第四条:会员信用机构开展信用调查业务,适用本规则,ICE8000立信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国际信用专业人员进行信用调查,参照本规则。

  第五条:严禁用低价格揽取业务,然后提供低劣的服务,以致损害社会对信用行业的信心和需求。

  第二章 信用调查的程序与方式

  第六条:信用调查的一般程序:

  第一步:明确调查项目、调查目的、调查方式,签订委托合同,在签订合同前:

  1、应当审核调查项目的合法性与可行性,对于不合法或不可行的委托,对于服务费用无法达到调查目的的委托,不得接受;

  2、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调查目的,就调查项目与调查方式向委托人提供专业建议,以帮助委托人实现其目的;

  3、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项目、调查方式、收费额、收费方式与委托方达到理解一致 。

  第二步:根据合同确定的调查项目、调查目的、调查方式,制定调查计划,经信用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批准后实施计划。

  第三步:撰写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中:

  1、对于秘密信息与或有信息,要明确告知委托方该类信息的使用范围与注意事项;

  2、要根据被调查方在通知调查中的配合程度与提供资料的诚信度,对被调查方的主观诚信度给予客观的评价;

  3、对于履约能力的评价,要谨慎、客观;

  4、除信息来源方要求保密外,应将信息来源告知委托方。

  第七条:信用调查的方式:

  1、通知调查,是指通知被调查对象,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和申报信用记录,然后对资料和记录进行抽样验证、分析的调查方式;

  2、秘密调查,是指在被调查对象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调查的调查方式;

  3、实地调查,是指调查人员到被调查对象所在地进行调查的调查方式;

  4、访谈相关人,是指调查人员为求证事实和疑点向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的调查方式。

  第三章 再委托调查与合作调查

  第八条:会员信用机构为了提高调查效率与质量,可以将受托的调查业务再委托给其他信用机构,或与其他信用机构合作完成调查业务。

  第九条:会员信用机构再委托给其他会员信用机构进行调查时,或与其他会员信用机构合作调查时,出现了违规事项,负责实际实施调查业务的会员信用机构承担行业自律责任。

  会员信用机构再委托给非会员信用机构时,或与其他非会员信用机构合作调查时,出现了违规事项,由会员信用机构承担行业自律责任。

  上两款所述行业自律责任是指会员信用机构违反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规则,应当承担的、该体系约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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