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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起正当防卫案 河北巨鹿反杀案案件更多细节披露

2019-06-24 09:42 人气:

 一段时间以来,像江苏昆山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河北涞源女大学生王某某及父母致人死亡案等等,引发了广泛关注,这些事件都涉及到了正当防卫权。什么是正当防卫,哪些情况下又是防卫过当,司法实践中又应该如何界定?

 
  董民刚(化名)家住在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的一个村庄,和多数普通村民一样,董民刚每天忙着侍弄田地,照顾家人,有时打打零工,过着平静的生活,然而了解他的人却知道,就在2018年夏天,他遭遇了一次令他终生难忘的事件。
 
  去年5月20日晚上10多点钟,像往常一样,吃过晚饭,9岁的小儿子写完作业在客厅已经睡着了,董民刚和妻子看了会儿电视,回到卧室准备休息。
 
 
 
  董民刚告诉记者:“刚进里屋就听到外面墙头上面有砖掉落的声音,‘咚’的一响,后来我老婆说你出去看一下,我出来一看,我就打开院子灯一看,他就从上面跳下来了。他从那边直接走过来,我就开开门出来了。到了这个门口,他直接上来就给我一拳,说我找死,活够了,上来就打我。”
 
 
 
 
  跳墙进入董民刚家的人刁某某,家住巨鹿县另一个村庄。董民刚的妻子2016年打工时认识了刁某某,陷入感情纠葛,在那之后,刁某某就不断到董民刚家里骚扰恐吓,威逼董民刚与妻子离婚。眼前的刁某某满嘴酒气,看到董民刚后就是一顿拳打脚踢,随后闯入了董民刚和妻子的卧室。
 
 
 
  董民刚说:“把我打蒙了以后,他直接就去屋里,到客厅以后,因为里屋门锁住的,上去就踹了一脚,把门都踹坏了。”
 
  看到刁某某肆无忌惮的举动,加上孩子还睡在客厅,董民刚赶紧来到卧室进行阻拦,然而,喝了酒的刁某某却并不罢休,拿出了一个金属物体,朝董民刚的脸上身上猛扎一气。
 
  董民刚说:“直接第一下弄到这儿,我一躲,直接就弄这儿了,满脸都是血。后来我儿子醒了,他就拿我手机,直接拿着我的手机出去了。他也怕这个人。后来他就接着打我,在里屋还是拿着那个东西不停捅我,我也不知道捅了多少下。”
 
 
 
  事后查明,金属物体是刁某某随身携带的汽车及家用钥匙,车钥匙金属部位与塑料柄结合处已经弯曲,上面满是血迹。虽然无法复原当时的场景,但从至今还留在董民刚面部、耳根的疤痕,不难想象当时的场景。面对刁某某的持续殴打和攻击,董民刚最终选择了反抗。
 
  董民刚顺手拿起了一把家用剪刀。一番厮打之后,刁某某倒在了董民刚家的客厅里。随后,董民刚主动要求妻子先打了120急救电话,又打了110电话报警,自己留在原地。公安及医护人员很快赶到了现场。公安部门的侦查及尸检显示,刁某某死于当晚的打斗。
 
  2018年8月4日,案件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邢台市公安局审查后,以董民刚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巨鹿县刑警大队侦查员孙顺贞表示,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依据就是嫌疑人本人的供述,以及死者当场死亡。
 
 
 
  案件移送到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后,检察官温可红具体承办。温可红在审查案卷后注意到,刁某某深夜跳墙进入他人住宅,蓄意挑衅殴打他人,董民刚被迫进行反抗,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2018年9月19日,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
 
  公安部门补充侦查显示,刁某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每百毫升204毫克,并对董民刚进行了持续的殴打辱骂。
 
 
 
  巨鹿县刑警大队侦查员张万广说:“根据我们法制沟通,一致认为,有防卫情节在里面,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认为属于故意杀人,但是属于防卫过当。”
 
 
 
  就在检察机关对补充侦查案卷审阅期间,一封群众来信寄到了邢台市检察院,这封信来自于董民刚所在村,提出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随信附有970多名村民签名。邢台市检察院检察长邢伟看到这封信后,结合之前的阅卷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方向。
 
  2018年12月4日,邢台市检察院第二次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第二次补查后,认为董民刚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杀人罪移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后,决定启动自行侦查。通过入户走访,实地勘查,更多的事实浮出了水面。
 
 
 
  调查显示,刁某某是个小包工头,曾因伤害罪获刑,在结识董民刚的妻子后,为达到长期霸占的目的,多次出入董民刚家中,对董民刚侮辱打骂。2018年5月20日晚上,醉酒状态的刁某某使用车钥匙对董民刚头部、面部狂戳猛扎后,逼迫满脸鲜血的董民刚下跪,马上写离婚协议。
 
  董民刚告诉记者:“后来我就在屋里给他跪下,跪下之后他还是没完没了,还是继续打我,说你离婚不离婚?我说离。他说什么时候?我说明天,那晚上了,最早也是明天。后来他说不行,你得写一个协议。我就拿了笔,拿了张纸就开始写,那时候特别害怕,特别抖,完了笔掉地上了,他就又过来,又打我,他说故意的,你不想写,上来就打我。”
 
  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董民刚最终拿起家用剪刀反抗并刺死刁某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呢?董民刚说,事情发生后,他一度非常绝望。
 
  董民刚在看守所中度日如年,备受煎熬的时候,检察机关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对检察机关来说,如果按照传统办案思维,可以按程序将案件提起公诉到审判机关,由审判机关最终确定案件性质。然而,本着对法律、对事实、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邢台市检察院调集精干力量,多次到巨鹿县听取公安、检察院意见,分析研判。就在公安部门第二次补充侦查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包括江苏昆山正当防卫案在内的系列指导案例。参照案例,结合本案实际,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2019年2月15日,对董民刚作出不起诉决定。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温可红表示:“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环境下去判断,而不是在行为后,我们理性地坐在这里做出一个判断。本案的证据足以表明董民刚对刁某某的惧怕程度。所以在案发当晚,董民刚在遭受了不法侵害之后,他不敢实施防卫行为。在其想逃出屋门未果被拽回来继续挨打的情况下,他才随手拿起剪刀实施防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刁某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持续进行,那么防卫行为也不会停止。”
 
 
 
2019年2月18日,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对董民刚的不起诉决定。
 
  2019年5月21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对刁某某家人提出的申诉作出复查决定,维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历经一年风雨,董民刚一案落下了帷幕。
 

  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对不正”,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客观地说,受执法理念、环境影响,在实践中正当防卫权实质弱化,或者认定过于苛刻,或者出于平衡考虑做出裁判,立法初衷未得到充分体现。如何保护“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董民刚一案给出了答案,检察机关的敢于担当、忠诚履职,让正义没有迟到,让事实回归了真相。正如2018年12月,最高检印发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时所指出的,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目的就是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正气,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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