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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私家侦探 婚外情对离婚诉讼的影响

2017-03-01 12:37 人气:

大连私家侦探 婚外情对离婚诉讼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自由的态度越来越宽松。根据统计,2006年南京市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的夫妻约有10000对,这只是协议离婚的数量,一般情况下,同期诉讼离婚的数量是协议离婚数量的2-3倍,也就是说2006年南京至少有20000对夫妻解除了婚姻关系。
离婚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被社会、媒体重点关注的是导致离婚的情形。婚外情的含义无需解释,但是在婚外情导致离婚的诉讼过程中,婚外情对法庭审理、财产分割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或者说过错方因婚外情究竟承担多少的责任呢?
2001年,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对过错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规定是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于这一条的规定,一时间社会广泛关注,同时也有很多人产生了误解,认为只要是婚外情导致的离婚,有婚外情的一方就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此观点,社会产生了新兴行业:私家侦探。很多家庭出现感情危机后,一些家庭成员不惜花费重金聘请私家侦探调查、收集配偶的所谓的过错行为。一旦掌握到了重要,就认为自己手握尚方宝剑,能够在离婚中掌握主动权,并在财产分割时享有获赔的权利。
所谓同居,必须是持续一段时间的共同居住。嫖娼、一夜情、通奸都不符合同居的范畴。即使是收集到了对方有过错的证据,赔偿的数量、如何赔偿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从笔者接触的大量的当事人中可以看出,许多家庭的无过错方对过错方的一些婚外情深恶痛绝,下定决心要收集到这些证据以获取赔偿,在法院判决不陪或赔偿数额较少时常常会感到法院的判决存在不公。
那么,如果夫妻一方有过错,在诉讼时其证据是否应当收集呢?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的参与就变得非常重要。律师的作用不仅仅是一些当事人认为的“律师就是专门打官司的”那么简单,更重要的是维护委托的权益,从委托人的权益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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