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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蚯蚓机第一案”落槌,为何电捕野生蚯蚓屡禁不绝?

2022-08-12 09:02 人气:

  近段时间以来,全国多地出现的电击蚯蚓现象引发关注。日前,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在广西玉林市相关县城、村镇走访时获悉,野生蚯蚓经过多年捕捉,已经变得稀少。当地收购商陈先生回忆,“小时候遍地都是蚯蚓,搬块儿石头下面就有很多条。七八年前地龙仪刚刚使用的时候,有些人每天甚至能电1000斤,但现在能电20斤就已经很不错了。”与此同时,干蚯蚓的收购价格水涨船高,从七八年前的40~50元/公斤,涨到了现在的230元/公斤左右。


  专家担心,照这样发展下去,某些种类的野生蚯蚓未来几年可能面临灭绝,这对生态的破坏或许是不可逆的。

  对于野生蚯蚓在一些地方面临“灭绝式”电捕的现状,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朱晋峰博士表示,“目前蚯蚓的确不在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也不是‘三有动物’(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不过,广东、北京等一些地方在相关条例中,已经把野生蚯蚓纳入了保护范围。现在大部分地方的执法,主要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在监管层面,专家认为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等都有义务进行野生蚯蚓的保护。

  “电蚯蚓机第一案”落槌

  但更多地方处于弱监管状态

  7月底,记者在广西玉林市陆川县采访时发现,县城和乡镇多家五金店在销售地龙仪,其中一家还销售蚯蚓开肚机、电鱼机等。店铺老板称,地龙仪售价在1200元至2300元之间,销售情况还可以。

  而在2020年7月8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绿发会)曾对广东省中山市3家电蚯蚓机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绿发会认为,这些商家给不特定用户提供了绝杀蚯蚓的机会,破坏了蚯蚓栖息地土壤的生态平衡,对蚯蚓的过度猎捕也会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可逆转的破坏,其行为已经构成对环境的侵权。

  2021年8月12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3家企业赔偿经济损失约159万元,并在全国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2022年2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布维持原判——该案也被称为“电蚯蚓机第一案”。该案之所以在广东胜诉,是因为2020年通过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电击、电子诱捕装置等工具捕猎野生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造、出售上述猎捕工具。同时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也按照本条例规定管理。

  但在更多地方,目前适用的法律依据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

  今年5月,云南昆明东川区警方抓获了6名电捕蚯蚓的男子,现场收缴野生蚯蚓两百多公斤,最终这6名违法嫌疑人被处以行政拘留。民警介绍,之所以将这些人电捕蚯蚓的方式称之为灭绝式,是因为这种方式对蚯蚓和土壤中的生物都进行了无差别的伤害,对当地生态环境破坏很大。在现场,民警收缴涉案工具地龙仪4套,放生了这些蚯蚓。

  云南昆明东川区公安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了电击蚯蚓的违法行为,但因为蚯蚓不是保护动物,相关法律不是很健全,所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私设电网来处理。“如果法律对大规模捕捉、电击蚯蚓有相应规定,对保护蚯蚓肯定会起到积极作用。”

  记者了解到,目前昆明警方“打击电击地龙2022”专项行动已经结束,但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也会严肃处理。

  为何电捕野生蚯蚓

  屡禁不绝?

  蚯蚓在生态系统中具有重要作用,大量捕杀蚯蚓不仅容易造成单个品种灭绝,也会使土壤失去活性,对人类生活和其他动植物生长造成影响。那么为何电捕野生蚯蚓屡禁不绝?市场监管是否存在缺失?

  缺少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记者在广西玉林市采访时,未发现任何电捕野生蚯蚓的警示牌或宣传标语。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晋峰博士向记者表示,蚯蚓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国家层面还没有对蚯蚓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因为之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但广东、北京等地区将野生动物保护范围予以了扩大。例如《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网络交易平台,为违法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务。’” 朱晋峰表示,根据该条例第二条的解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也即,野生蚯蚓也在该条例的保护范围之内,对于当事人实施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可以按照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罚。

  但在更多地方,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另外,对于当事人通过电击方式捕捉蚯蚓,如果造成他人死亡的,如因地龙电机操作失误等导致他人死亡,还可能被相关部门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面临执法难和“公地悲剧”

  “我们对野生动物生态价值的认识要得到加强,不是说要等到立法。”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主任谭柏平副教授说,生态环境现在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对于电击蚯蚓的现象我们不要等到出问题了再去解决,生态环境的破坏有些是不可逆的,而且有些蚯蚓的品种可能已经濒危了。”谭柏平认为,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罚电击蚯蚓确实很无奈,但实际上也是可以的,并没有越位。

  在监管层面,专家认为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等都有义务进行野生蚯蚓的保护。“只是涉及的部门较多,所以被虚化了。如果你逮住是你的,我逮住是我的,那就出现了典型的公共环境保护里面的‘公地悲剧’,最后大家都没有(管)了。”谭柏平说。

  专 家 献 言

  如何才能更好保护野生蚯蚓?

  野生蚯蚓的药用价值从古到今都有市场需求,但我们不能因此“竭泽而渔”。最好的方法还是鼓励农户去养殖,取得相关许可后开办养殖场。

  目前,法律法规对野生蚯蚓的保护还属于缺位状态,在遇到电击蚯蚓等行为发生时,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对当事人进行惩罚。应加快法律法规修订,将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行为尽快纳入到条文之中,做到有法可依。

  鼓励用养殖代替野生

  据了解,蚯蚓具有良好的药用效能,对于降血压、通经活络、利尿、抗癌、止咳平喘等都具有非常好的效果,本身的营养价值也很高,是心脑血管疾病用药的原材料之一。目前制成的药品包括《蚓激酶肠溶胶囊》《复方地龙片》《地龙活性蛋白胶囊》等。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玉林中药港收购的野生蚯蚓最终都流向了全国各地的药厂。那么制药企业收购野生蚯蚓是否涉嫌违法?有没有野生地龙的替代品?

  据了解,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对药厂大量使用野生蚯蚓的行为进行规范。谭柏平认为,野生蚯蚓的药用价值从古到今都有市场需求,但我们不能因此“竭泽而渔”。“最好的方法还是鼓励农户去养殖,取得相关许可后开办养殖场,我觉得用这个方式是可以替代野生蚯蚓药用的。当然,养蚯蚓需要投入成本,也需要耐心,但电击蚯蚓是不可持续的。”

  “药厂在使用蚯蚓入药的时候一定要查清来源,如果使用的是野生蚯蚓,我觉得至少是不道德的,没有承担起企业保护环境的责任。”谭柏平说,食药监部门也要加强监管,确保蚯蚓的来源一定要正当,“如果药厂在使用野生蚯蚓,而且是电击出来的,那就是没有意识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完善保护野生蚯蚓的法律法规

  朱晋峰说,目前,法律法规对野生蚯蚓的保护还属于缺位状态,在遇到电击蚯蚓等行为发生时,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对当事人进行惩罚。当然,除了野生蚯蚓之外,其他还有大量需要保护、但目前没有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如萤火虫等,这并不利于生态平衡的有序发展。

  对于未被列入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朱晋峰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保护:(1)加快法律法规修订,将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行为尽快纳入到条文之中,做到有法可依;(2)形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动态调整机制,加快、简化目录调整程序,做到保护及时、有效;(3)进一步加大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组织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行为进行公益诉讼的支持;(4)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可以形成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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