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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这个行业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2017-09-08 21:11 人气:

 虽然我国法律上不允许私家侦探,但是,2002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将原来的42类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扩大为45类,其中新增的允许注册类别包括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和寻人调查等"安全服务".

 
    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这个司法解释中,针对在"偷录"、"偷拍"证据的有效性方面,规定凡是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没有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偷录、偷拍取得的证据也可以在法庭上作为有效证据.这意味着,民间调查机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证据".由此可见,新的证据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为民间调查机构的存在提供了条件.
 
    "私家侦探"之所以出现,是因为其有着一定的市场需求.譬如,现行婚姻法增加了"离婚过错赔偿原则"后,无过错一方取得对方出轨的相关证据后,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可以作出有利于无过错方的判决.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公民应当对自己的要求负举证责任,然而一般的公民并不具备相应的调查取证能力,需要有人提供相应的帮助,"私人侦探"等民间调查机构就是在这一市场需求下得以发展的.
私家侦探这个行业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从法律上看,目前"私家侦探"在国内仍属于不被允许的职业,由于"私家侦探"所涉足的侦查权按现行法律规定,仍属于国家专门机关行使的权力,民间组织是不能涉及的.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也将侵犯隐私权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由此看来,私人侦探从事侦查、跟踪、盯梢等项活动,没有法律依据可以支持.更让人担忧的是,一些地方黑恶势力也利用了私人侦探的外衣,以合法的调查公司形式,干一些窥探他人的隐私等等违法行为,从而对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构成了侵犯.
 
    国家应该尽快出台针对私家侦探方面的法律法规,以规范目前侦探调查行业的行为.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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