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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批发烟草入狱者平反后获国家赔偿

2018-02-07 13:55 人气:

  因网上批发烟草而入狱的广东韶关烟草商黄赣果一家,近日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2018年1月,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决定,赔偿黄赣果及其妻子、父亲人身自由赔偿金47.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1万元。黄赣果及家人已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

 
  2017年9月4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刊发报道《开网店批发烟草获刑,再审改判无罪》,披露了黄赣果2012年起先后注册了5家淘宝店,曾向3名买家一次性销售过50条以上的卷烟,金额总计48.7601万元。买家购烟目的多样,既有个人消费,也有用来零售、批发。
 
  但是,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零售或批发烟草均需经过相应的行政许可。黄赣果只有“零售许可证”,没有“批发企业许可证”,按照有关规定,不能一次性销售50条以上的香烟,也不可以向其他零售商提供货源。
 
 
 
  记者注意到,持零售证而批发烟草的案件近年来屡见报端,应予以行政处罚还是上升到追究刑事责任,不仅各地处理差异较大,法学学者也有不同看法。
 
  2013年9月,黄赣果等3名家人因涉嫌非法经营,被韶关警方刑事拘留。次年8月,他们均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犯非法经营罪,黄赣果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妻子、父亲均获缓刑。
 
  2017年7月,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再审改判黄赣果等3人无罪。判决认为,对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前提条件是,经营者没有包括“批发企业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等在内的许可证明。因而,黄赣果等3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通过互联网批发销售香烟的行为是否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处理。
 
  这一无罪案例披露之后,引起舆论关注。此后,黄赣果及其妻子、父母向韶关市浈江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合计约239万元。
 
  黄赣果表示,这当中,包括黄赣果等3人被剥夺人身自由损失47.6万元、精神抚慰金50万元,律师费15万元,还有因办案机关扣押物品造成的财产损失42.2万元、经营店铺的损失68.7万元、女儿生活费11.2万元,以及黄赣果母亲的误工费、父亲的13个月工资、社区矫正电话费合计4.4万元等。
 
  黄赣果等人还申请法院在韶关市范围内在媒体上为他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18年1月,浈江区法院认为,黄赣果实际被羁押1412天,该院应支付其人身自由赔偿金36.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黄赣果的父亲、妻子分别实际被羁押368天、61天,分别应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9.5万、1.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0.1万元。
 
  该院认为,对于“因办案机关扣押物品造成的财产损失42.2万元”,扣押的卷烟并未随案移送处理,不属于该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范围。
 
  此外,浈江区法院未支持黄赣果等人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但该院决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国家赔偿决定书,为黄赣果等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黄赣果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他们对这一赔偿决定不服,认为赔偿金额过低,拟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我们是有工作、有生意的,大好青春年华抓去坐牢,生计事业没有了,服刑期间还要‘认罪悔罪’。”黄赣果表示,如果没有错案,就不会产生15万律师费,以及母亲的误工费、社区矫正电话费等各项费用。如果不赔偿,就意味着即使案件纠错了,“我们还是要往里贴钱”,“这错案难道是我们自己造成的吗?”
 
  他还表示,错案发生后,家庭受到影响,母亲一人抚养女儿多年;当年有关部门还调集不少人力进入了他的住宅、店铺或仓库,这些行为给他造成了精神痛苦,理应得到更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黄赣果看来,68.7万元店铺经营损失,是参考前两三年的经营收入计算出的,也应该由法院负责,法院不能推卸责任,“冤有头、债有主,这是老百姓都懂得道理”。
 
  对于前述经营损失、律师费等财产损失的赔偿请求,浈江区法院认为,其均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情形,因此不予支持。
 
  黄赣果注意到,已有媒体在探讨国家赔偿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有法学学者认为,国家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之一在于只赔偿直接损失,而不承担可期待利益受侵害的赔偿责任。
 
  除了国家赔偿,黄赣果记住的还有自己被扣押的财产。他表示,在2013年案发时被警方扣押的物品当中,目前有3个U盘、2个移动硬盘还未返还。2017年12月,他们曾向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信访部门反映,要求返还。
 
  一个月之后,该局信访部门书面回复称,此事属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事项,依法应直接向浈江分局经侦大队提出,不按信访程序受理。截至发稿,黄赣果暂未收到这些电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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